一、办理基本流程
二、办理方式(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)
(一)受理:
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申请,中心按照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》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;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报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,受理行政许可申请。
(二)技术审评
食品审评中心组织有关*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。申请人在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(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)提出复核申请的,审评中心组织*进行复核。必要时,审评中心对产品重新进行审评,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审查结论。
(三)行政许可决定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,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;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,可以延长10日,并出具 《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》,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(四)送达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、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。
三、审批时限
1.受理:5个工作日;
2.行政许可决定:20个工作日(不含技术审评和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)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,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**批准,可延长10个工作日。
四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。
五、审批结果
(一)**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
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(备案凭证),有效期四年。
(二)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
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(备案凭证)有效期的,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期届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。
(三)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
与原行政许可批件(备案凭证)相同。
(四)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(备案凭证)补发
与原行政许可批件(备案凭证)相同。